相同的道德准则
围绕“普世伦理”,一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。一种观点认为,普世伦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。 比如在中西文化传统中,我们都可以看见相同的道德准则;这些准则与经验无关,它们出自先验的大 写实在——上帝、先验理性、天理、良知等,因而具有绝对的权威性。这种观点从柏拉图经基督教 一直延续到康德以后,构成了西方道德哲学的主流。另一种观点则针锋相对,认为传统形而上学的崩 溃使普世伦理的幻想彻底破灭;根本没有什么普世伦理,一切都是相对的。以尼采为先驱的道德虚无 主义以及以福柯、德里达为重镇的后现代主义思潮,被看作是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。本文预先排除了 关于“普世伦理”的道德相对主义主张,但并不因此将道德先验主义看作唯一的替代选项,而是试 图在以上两种观点之外寻找一条中间道路,即一种不以大写实在为根据的、后验的普世伦理。 长期以来,人们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成见,认为顾名思义,“普世伦理”当然是一些具有普遍性的 道德原则;而要具有普遍性,似乎也就当然意味着它不可能来自经验;因为经验总是具体的,总要受 到时空条件的限制。因此,普世伦理必然只能具有“先验的”品质。它或者来自上帝,或者来自先 验理性等非人的大写实在;和人们的具体道德实践生活相比,它是逻辑在先的。它就像倒立着的金字 塔的塔尖一样,支撑起整个道德哲学大厦。为什么所有民族、所有文化传统都遵守并应该遵守一些共 同的道德原则?因为这些原则不是出自时空条件下的偶然的人,而是出自某种在各民族、各文化传统 之上的先天依据。康德说得很明白,道德哲学和传统形而上学唇齿相依: “形而上学必须是个出发 点,没有形而上学不论在什么地方也不会有道德哲学。” 但是,笔者以为,这种先验道德哲学的视角行不通,我们不能将普世伦理建立在传统形而上学之 上。理由至少有以下三点: 首先,从语义学的角度说,普世伦理或普遍的道德原则,不论多么抽象,必定要以语言的方式给 出,否则就不能成其为原则。如此——来,便涉及到语言的意义问题,涉及到如何理解它的问题。同样 的语句,在不同的人群那里,在不同的语境下,并不必然意指同样的对象。借用普特南设计的“缸 中之脑”来说,如果一个人真的从来就只是“缸中之脑”的话,它能提出我们所说的“我是缸中之 脑吗”这样的问题吗?答案是否定的。因为我们所说的“缸”、“脑”,其指称是明确的,即就是我们 生活中的缸和脑,而“缸中之脑”所谓的“缸”、“脑”,指的是计算机输入神经末梢的电子脉冲信 号。虽然它们听起来或看上去是“缸中之脑”,但实际上和我们所说的“缸中之脑”并非等类。 由此可见,光是句法上的相同并不能保证相同的涵义。我们完全可 以设想,经过训练的鹦鹉,同样能发出“不得滥杀无辜”的叫声,但是我们很难设想,鹦鹉是在传 达着和我们一样的信息。为什么?因为鹦鹉没有我们的生活实践历史,没有在我们的文化语言共同体 中成长的经历,没有类似于我们与世界之间的因果纽带,没有相关的信息输入输出机制。我们理解我 们文化同伴的发音或符号,是因为我们受到同样的教育,共同遵守同样的语言游戏规则,懂得如何在 特定场合对于某些符号做出某些特定的反应。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,我们是在同一个语言游戏之中 学会理解语言意义的。没有这些,不要说上帝或先验理性,就是一个外来的他人,我们也不敢轻言我 们理解了他的意思,哪怕他所说的是一句我们听上去非常熟悉的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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